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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胡书达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胡书达: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无锡人民中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未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二是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代客户交易金融产品;三是于金融产品销售后代客户填写售后问卷,向客户提供保本承诺。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17日